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处猥亵并杀害邻居11岁女孩的蒋某元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件此前曾引起社会关注,判决作出后,引起不小议论,有网友为法院的公正严明点赞。
盗窃被撞破掳走邻居11岁女孩杀害
2020年5月10日11时许,广西全州33岁男子蒋某元到同村邻居家偷盗,再行窃时被独自在家的小女孩撞见。女儿家长说,他女儿事发时才11岁,性格比较内向,失踪前也一直待在家里。蒋某元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回了自己家中。
为了控制住女孩,蒋某元采用了掐颈部、捂口鼻的方式控制女孩,不大一会儿,女孩就一动不动了,蒋某元以为女孩死了,将她扔到了自家的地窖里。蒋某元下到地窖准备处理尸体时,发现女孩还没有死,遂产生色心,对女孩又实施了猥亵,后用双手掐压女孩颈部,将女孩杀害。
为轻判蒋某元称病法官慧眼如炬
在庭审中,被告人蒋某元辩称,自己有癫痫症且二级智力残疾,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应从轻处罚的主张。法院却认为,蒋某元作案时意识清楚,智力基本正常,并非处于癫痫病发作期,其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正常,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级智力残疾属重度智残,生活难以自理,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家能正常干农活,还与人打牌赌钱,作案后丢弃埋尸移尸时使用的手套、铁铲、编织袋和雨衣等物品,焚烧作案时穿过的衣物,为防止事情败露两次埋尸、转移尸体,说明蒋某元作案时意识清醒,思维正常,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二级智力残疾人并不相符,其应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案牵带出一桩持枪案
挖出萝卜带出泥,在侦办蒋某元故意杀人案时,警方在蒋某元家中还起获两把鸟枪、一根枪管、一个硝药瓶、一瓶砂子,两支鸟枪均能正常击发,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网友一边是赞赏一边是惋惜
有网友说:这个判决和公正严明,凡是死刑都必须像这样立即执行,为什么要拖泥带水有什么目的为公正无私心的广西的法官点赞!
有网友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大快人心!
有网友说:支持法院判决,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让人悲痛
有网友说:可怜的孩,愿来世能长命百岁,永远不要再遇到坏人
以案说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担责的重要依据
多年致力于刑事辩护,多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李增亮说,蒋某元一边是认罪认罚,一边是以自己有癫痫症且二级智力残疾进行辩护,其目的在于希望从轻处罚。很多人对蒋某元提出自己有癫痫症且二级智力残疾很不解,有这些病难道就不用判刑了吗?
李增亮律师指出,其实这就是刑法上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违法和承当刑事责任所有必要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便施行了损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违法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削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恰当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对于不负责任、应负责任、从轻或减轻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到本案来看,法官结合已经有权机关做出的司法鉴定和案发时蒋某元的精神状态综合评判了蒋某元的犯罪认知和意识状态,最终判定蒋某元作案时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目前,该案只是做出了一审判决,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如果蒋某元提起上诉,还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结合目前案件信息来看,即便蒋某元上诉,二审维持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当前,网友大力赞评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亲爱的朋友,你怎么看?
编辑|校对:木易三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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