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2021-09-02 10:25 木子悳謌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田某于2013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在建商品房,购房协议注明开发商2014年5月31日之前交房。至2014年10月,该房屋仍未交房。田某咨询,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往往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因此,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能否判决开发商承担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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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逾期交房

本站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致该房屋的使用利益受损,《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三条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害,这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现实情况。至于业主所需要负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于租金的问题,同《商品房买卖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并无逻辑关系。假定开发商依约按期交房,业主将该房出租,则其所得的租金也可能会比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低,对此利息同租金的差额,业主也需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解释》所确定的开发商与业主需依据不同标准承担不同违约责任的区分是建立在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之基础上的,二者并不矛盾。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业主请求依据甘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并无约定时,该种请求并无依据。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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