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出嫁女同意,处置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无效

2021-04-09 10:21 木子悳謌

未经出嫁女同意,处置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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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享有土地经营权

  •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铅山县胜利乡大马村的朱和平家庭(包括妻子葛翠芳,女儿朱欣欣)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的承包地24亩,每口人承包份额为8亩。2012年妻子葛翠芳去世,土地由父女二人共同耕种。2015年,朱欣欣结婚后,她享有经营权的土地一直由父亲朱和平耕种。2016年,朱欣欣与父亲朱和平签订协议书,约定从二轮承包土地中分出8亩由朱欣欣耕种,并由大马村委会盖章认可。2017年,朱和平与马良口头约定,朱和平将房子和二轮承包所有土地交给马良,抵偿他欠马良的债务。朱欣欣认为朱和平,马良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和平,马良返还朱欣欣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案件焦点

1.出嫁女是否享有娘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户的户主是否有权处置其名下所有土地

  • 法院裁判

二轮土地承包时,朱欣欣作为朱和平家庭成员,对该家庭承包的24亩土地中的人均承包份额即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朱欣欣与朱和平协议约定从上述土地中分出8亩由朱欣欣耕种经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和平与马良擅自处分朱欣欣承包土地的行为,侵犯了朱欣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故朱欣欣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黑龙江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①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马良于判决生效后即将8亩土地返还给朱欣欣耕种经营。

  •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农村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以户为单位,即二轮土地承包以家庭农户为单位,而非个人,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又属于集体所有,惠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由于子女成年、兄弟分家、婚姻关系、赡养老人等原因,农户内家庭成员间要求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①“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以户为单位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因此,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入赘男只要在新居住地生产、生活,可视为取得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为家庭承包土地新的共同权利人,同时也就丧失了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本案中,朱欣欣与朱和平已签订协议,约定从二轮土地承包地中分出8亩由朱欣欣耕种,并由村委会盖章确认,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普遍认可原则即“法无禁止即自由”,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已然成立并生效,故朱和平应该将8亩土地返还给朱欣欣。而朱和平却在2017年未经朱欣欣同意,擅自将其在村委会名下的土地(包含该8亩土地)抵债给马良,显然已构成侵权,故朱和平与马良理应将8亩土地返还给朱欣欣。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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