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算遗产吗?应该怎么继承?
基本案情
陕西省青石镇石龙村的石大富与妻子田丽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石小龙,女儿石小凤。石小龙与谢红结婚后,生育儿子石明,石景,女儿石玲。
石龙村福源街道50号的房屋原为石大富与田丽夫妇所有,2016年8月,福源街道50号房屋被划入政府建设用地范围而需拆除,此时,石大富与田丽夫妇,石小龙与谢红夫妇均已去世。石明,石景(乙方)以个人名义与青石镇政府(甲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记载:1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2临时安置同意采取临时安置补助款按房屋面积50元/平方米;3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搬迁补助1500元/户;4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临时安置款,搬迁补助款,其他土地补偿款共450000元;5奖励金70000元,在乙方搬迁腾空房屋7天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10月8日,青石镇政府依约将所有款项汇入石明石景的银行账户。其后,石小凤,石玲就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
石小凤,石玲认为,房屋是父母及祖父母所有,该土地补偿款应该按父母遗产分配继承。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本案难点在于被征房屋存在数个连续的继承关系,其间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明确被继承人遗留房屋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是征收房屋后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及居住人员的相应补偿,因此对被继承人的遗留房屋享有继承权的人员,有权利分配继承征收该房屋的补偿款;其次由于房屋被征收产生的补偿款有各种补偿项目,只有针对遗产所有权灭失的补偿才属于遗产范围,涉案的50号房屋,只有房产属于个人遗产,所以只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各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余的拆迁补助,临时安置,搬迁奖励等项目不应该列入遗产范围;最后,房屋被征收后,还要对相应宅基地以及相应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若为经济组织内成员,则该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分割,若继承人已迁至他处,该继承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应由所属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查确认。本案中,石小凤,石玲结婚后已迁出外村生活居住,无法明确二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因此,部分款项没有进行分割。
同时,本站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提醒,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子女均对父母遗留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也要考虑到子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以及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继承份额,既保障女儿的继承权,又保障尽抚养义务的儿子的合法权益,鼓励子女积极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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