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有资格享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款
基本案情
张大明,1988年出生,武安县张家庄人。2012年被招聘为武安县在编教师。汪萌萌2015年与张大明结婚,户口迁入武安县张家庄,2016年被招聘为武安县在编教师。张大明家里还有父母亲及儿子,共5人。2017年,政府征地,占用了张家庄村土地,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张家庄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每户每人3600元分配补偿款,因张大明和汪萌萌被招聘为公办在编教师,村委会只分给了张大明家庭三个人的补偿款,另外两个人的没有发放。张大明汪萌萌向武安县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认为张家庄村应该发放二人的土地补偿款。
争议焦点
张大明,汪萌萌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但实际争论的是张大明,汪萌萌是否具有张家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平等的享有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相关立法虽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往往体现为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争议也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本案中,张大明,汪萌萌与张家庄村之间的争议表面看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实质上是张大明,汪萌萌是否具有张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在相关立法未就此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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