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村民实际经营者享有优先承包权

2021-03-22 10:34 木子悳謌

农村荒地,村民实际经营者享有优先承包权

  • 基本案情

王才良,李一波均为小王村村民。1990年,小王村村委会与李一波签订了《农村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小王村村东至河边的农场,林地承包给李一波经营管理,承包期至2000年1月底。在此期间,李一波未对农场,林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导致农场和林地荒落。2000年10月,王才良自行出资对农场和林地进行改造,种植果树。小王村村委会自2001年知道王才良占用农场林地并实际经营管理。2010年,小王村村委会就上述农场和林地与案外人孙晓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年租金50000元。小王村村委会未对王才良的果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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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占用的农场和林地

  • 案件焦点

王才良事实占用农场和林地,小王村村委会明知道却没有反对。土地承包时,王才良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小王村村委会能否请求王才良退还占用的农场和林地。

  •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案涉的农场和林地虽曾经由村委会发包给李一波,但在王才良经营前,李一波并没有实际经营,导致农场和林地荒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王才良作为小王村村民,其实际经营农场和林地十年有余,所种植果树已成规模,改善了生态环境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王才良愿意继续经营农场和林地,村委会应保障其享有优先承包权。小王村村委会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且在明知王才良已实际占有、经营多年的情况下,未征求王才良的意见,而是与案外人孙晓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村委会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王才良自2000年至2010年实际占有农场和林地,应向村委会补交土地租金。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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