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能分配土地补偿款吗?

2021-03-16 09:31 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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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

  • 基本案情

1996年,王云与马沟村村民曲哲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王云户口迁至马沟村,成为该村成员,并在马沟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王云和曲哲离婚,女儿归王云抚养。王云的生产生活一直在马沟村,户口也一直在该村。2011年,马沟村土地被征收,王云因房屋被征收拿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2013年,王云因土地被征收,拿到了土地补偿款。2017年,马沟村其他村民都分配了土地补偿款,王云没有拿到,多次找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求解决都无济于事,现一人份额的补偿款仍存放在村委会。

2013年10月,马沟村村民委员会制定了相关的土地款分配方案,土地款的分配按现有的人口分配,人不在本村或者户口不在本村的,都不参与分配。

  • 争议焦点

村委会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否适用于离婚但依旧在本村的王云。

  •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1996年,王云与曲哲结婚并把户口迁至马沟村时,已为该村村民,2000年,二人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在该村生产生活,且2011年,2013年已取得相应补偿款,依照法律规定虽然村民委员会可以决定本经济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定: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被依法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的,且是均等的。成员资格不是单纯由婚姻关系状况决定的,且有本户籍、在本组织综合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在本组织生产、生活的村民,不因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本案中,马沟村村委会所确定的分配方案表面上是村民代表民主表决的结果,该结果以王但云离婚为由剥夺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明显严重违背相关法律。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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