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能收回农户承包地吗?

2021-03-15 10:23 木子悳謌

村集体能收回农户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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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介绍

王莹的丈夫李磊系退休工人,1990年把户口迁入王莹所在的同乡县王各庄村,于2010年去世。1998年王莹,李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在王各庄村承包经营6.21亩土地。2000年,王莹与王各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将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流转王各庄村村委会,王各庄村村委会每年按照协议将每亩1500元的土地流转经费支付给王莹。2016年,王各庄村在登记《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发现李磊登记身份不一致,为非转农迁入的退休人员。王各庄村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共同决议停止发放李磊一个人的2016年的土地流转金。但根据1990年的《户籍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明确记载,李磊系退休工人。

  • 本案焦点

李磊是否有权取得承包土地,村集体自治组织能否收回李磊的承包地。

  •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村民自治范围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范围界限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理,司法机构亦无权受理“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目前在全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价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自治决议的形式收回或强制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如何确定村民自治范围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情形的界限系审理涉农案件的难点。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家庭承包土地政策等多角度考量,认为虽然王各庄村村委会是基于村民决议停止向李磊发放相应的土地流转金的,但出于该决议系王各庄村村委会作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单独收回个别村民承包土地的决议,同时,在王各庄村村委会明知李磊非转农身份的情况下,确认李磊具有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向其家庭发包了土地,在李磊不具有法定被收回承包地事由的情形下,王各庄村的村民决议侵害了李磊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故王各庄村村委会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向李磊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金。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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