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法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解读

2021-03-12 09:43 木子悳謌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土地法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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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 基本案情

1996年,金北县河子沟村进行了土地承包,张明、王红夫妻俩和其大女儿张一盟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参与了该轮土地承包,共分得承包地5.2亩。此地块后交由张明、王红的二女儿张二盟和儿子张盟新耕种,张二盟、张盟新每年向父母张明、王红交付玉米400斤,小麦200斤。2011年,父亲张明去世后,张二盟、张盟新同意每年支付母亲王红800元。2016年,母亲王红去世后,张二盟、张盟新称自己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对父母承包的土地享有继承权。

  • 法院主旨

金北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河子沟村在1996年把涉案5.2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张明、王红、张一盟,其三人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现张明、王红已去世,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一盟所有。

  • 律师解读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案涉土地发包时,张明、王红、张一盟系同户家庭成员,作为一个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虽然其同户成员张明、王红现已去世,但该承包经营户仍应存在,张一盟对案涉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且案涉土地于1996年发包,至今仍在承包期内,该村亦未曾调整过土地,故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张一盟所在的承包经营户。至于张二盟、张盟新称其对案涉土地享有继承权的意见,因承包经营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不能作为其个人遗产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基于上述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户从村集体取得的经营权利,不是土地所有权,该权利不是村民个人的财产;从被继承人的主体资格看,其生前是承包经营户的成员,但在其死亡之时,便已丧失了承包户成员的身份,不享有承包资格,就更不涉及经营权利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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