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可以享受土地补偿费吗?土地法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解读

2021-03-10 10:16 木子悳謌

外嫁女可以享受土地补偿费吗?土地法务律师李增亮律师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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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

  • 基本案情

张华,女,原户籍在大连天宇经济区天宇街道,1990年出嫁,户口迁出,但其2亩承包地仍在天宇街道。2000年,大连天宇经济区征地,天宇街道属于拆迁范围内。《天宇经济区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征地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人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万元,安置补助费3万元)。”张华因婚后迁出原居住地,户口迁出,没有获得补偿。天宇街道管委会称,张华婚后迁出原居住地,户口性质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不符合获得补偿的条件。张华出嫁后并不以原村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应将其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受土地补偿费。


  • 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拆迁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张华系征地前家庭联产承包成员,对案涉被征收的2亩承包地具有土地使用权。在天宇街道管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张华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张华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张华有权要求天宇街道管委会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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