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你知道多少?土地法务律师李增亮律师专业解读
棚户区改造
基本案情
2020年,秀丽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制定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协议》,《棚户项目回迁商品房公告》,期间该村居民王三明认为区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将秀丽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王三明认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协议》中的补助金额实际就是约定给付的安置补助费,《棚户项目回迁商品房公告》中未区分是否有住房被拆,说明就应该向所有被征收人发放安置补助。
律师解读
本站土地法务律师李增亮律师专业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临时安置费是房屋征收部门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支付给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用于解决临时居住问题的费用;没有房屋被征收,就不存在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前提。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被征收,其请求支付临时安置费,不符合上述规定。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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