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你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你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河南省太康县丰村村民张伟民,在太康县平安大街路段承包了一块土地。2002年4月,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与太康县明月家具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平安大街路段面积5326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明月家具厂,出让年限为50年。2002年7月,太康县政府发布了《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同意把该土地作为明月家具厂建厂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2002年7月16日、2006年8月16日,明月家具厂分别向河南省太康县财政局缴纳土地款60万元、55万元。2002年8月19日,太康县政府就上述地块为明月家具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张伟民原承包地在上述地块范围之内。明月家具厂在该地建房使用至今,在使用该地期间每年向张伟民支付“租金”,该地现位于城区内,两侧均已建起房屋。2019年,张伟民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上述《出让通知》,称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占用,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占用
争议焦点
太康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张伟民原承包地在内的5236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明月家具厂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张伟民依法补偿。因此,太康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损害张伟民实体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明月家具厂已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并在该地块建起楼房使用多年。涉案土地亦不具有恢复耕地的客观条件,且会给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太康县政府《出让通知》违法并责令太康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观点
本站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认为,一、张伟民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占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其有权对占用土地行为提起诉讼。占用土地行为一般是基于依法征收或其他的行政行为所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张伟民可以对其他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二、2002年4月,太康县国土局与明月家具厂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土地按照规划建设用地出让给明月家具厂,并收取了土地出让金。被诉的《出让通知》的作出时间在2002年7月,发生在出让合同签订之后,是对出让合同内容的通知行为,《出让通知》本身并没有对当事人增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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