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从行政处罚相对人视角解读新《行政处罚法》十大亮点

2021-01-23 11:12 木子悳謌

专业律师从行政处罚相对人视角解读新《行政处罚法》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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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最新通过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诉讼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介绍说,本次修法对原法律的改动很大,全文达166处变动,小到标点符号的修改,大到整个条文和法律体系调整, 处处体现出当代立法者的智慧和严谨技术,亮点颇多。李增亮律师将从行政处罚相对人角度,从十个方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进行解读,以期望在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以及以后,指引大家在处理行政处罚行政事务时起到积极帮助作用。

一、超出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明确提出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处罚呢?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众所周知,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也必须是明确具体的。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17版《行政处罚法》)除了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外,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大类,具体为:(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种类上新加入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类行政处罚,同时修正了确立了许可证件(原称许可证、执照)的统一称谓,使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加明确和完善。

新《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为了适应社会需要,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权限和程序对行政处罚做出补充。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都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或是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超越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处罚违法

行政处罚是法律或是法规授予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力,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李增亮律师指出,没有行政处罚权或超越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基于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为属于无效。

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管辖权方面有很大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还做出了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人员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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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不是想罚就罚

四、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给予更重处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所谓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描述;申辩又叫辩白。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可以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 对于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五、对初次轻微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突出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未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违法

17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新《行政处罚法》扩大了要求听证的范围,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七、超出处罚权限的处罚、收缴罚款违法

关于当场处罚权。17版《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数额进行了一定的提升,对公民的上限提升到了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限提高到了三千元以下。因此,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遭遇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时,一定要看好行政处罚的数额权限。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非小额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当场收缴罚款均涉嫌违法。17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数额仅限于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本次法律修改后,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上限提升到了一百元以下。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八、不清晰的技术监控记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九、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程序,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或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十、未依法处置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如上可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等均属于违法,一旦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是被确认无效,行政处罚便失去了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制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在本次修改之前,历经两次修改,至今日趋完善。执法人员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执法系统。我们应该充分相信政府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但执法人员是每一个活生生的人,是人就有情感,是人就会有是非判断,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受到执法环境和执法者情绪的影响难免出现失误或是违法,造成行政处罚违法。在遭遇行政处罚违法时,大胆说不,认真识别合法处罚与违法执法,依法维权,这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法制建设的促进献力。(文/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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