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诉请已有重大变化 了解新情况不出错

2019-12-10 13:59

    以前我们涉及追索利息的表述经常为:以 ××××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殊不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也明确表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那到底如何表述呢?

    1-191226144JK33.jpg

    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为便于统裁判表述,发布了《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判决主文部分关于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表述;

    (二)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多年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资深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153-8383-1353维权律师热线首席律师)表示,经济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经常会涉及利息计算的问题,如果计算不当或是表述不当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技术失误失去利息的支持是非常可惜的,虽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发布《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但该文件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利息诉表述的准确方法。

    诉讼有技巧,输赢有方法,亲爱的朋友,关于利息表述的事儿你明白了吗?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 版权声明:本站除明确注明出处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如涉及著作权等其它知识产权问题请及时告知。


相关阅读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

>>>李克强主持会议: 推动武汉市进一步加强防疫和救治工作 部署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策略

>>>赵克志要求疫情防控一线公安民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粗暴执法

>>>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中国专业律师维权服务网-极速找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聘请专业律师维权,一站解决所有法律困惑。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