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
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5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京高法〔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编辑|审核:木易三可
※ 版权声明:本站除明确注明出处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如涉及著作权等其它知识产权问题请及时告知。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1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1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最新全文)
中国专业律师维权服务网-极速找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聘请专业律师维权,一站解决所有法律困惑
贴心的服务
竭诚为您全天服务
153-8383-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