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020-12-30 08:22 木子悳謌

最高人民法院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第9号案例

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实际执行并长期羁押的,应认定为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可以认定是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基本案情】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某晌失踪4个多月。公安机关调查后怀疑系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遂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并予以刑事拘留。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0年4月30日,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赵某晌回村。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依法释放。同月11日,赵作海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结果】

  在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赵作海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两项共计65万元。2010年5月13日,时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赴赵作海居住地,将65万元交到赵作海手中。赵作海撤回赔偿申请,并表示以后安心生活。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的既是立法对公民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国家责任的法律归位与担当。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赵作海案再审改判无罪时,恰逢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实施前的时间节点,鉴于新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内容,本案在依法给予无罪羁押赔偿金的基础上,参照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考虑到赵作海被长期羁押,应视为致其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通过协商以另行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其精神损害,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广泛关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案例提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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