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2020-09-07 13:45 木子悳謌

申请不动产需要提交材料及申请程序

  • 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能否被人为移动,能够人为移动的称为动产;反之,称为不动产。

  • 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层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

  •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的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一般提供身份证即可,如果是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例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等,具体材料需要根据登记的不同事项进行准备。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主要用于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具体材料需要根据登记的不同事项进行准备。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相关关系的其他人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条例》的第三章内容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往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值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尺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第四,登薄。登薄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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