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契税法全文最新发布: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键词:契税法 税率 征税 缴税
引言: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总共有十六条,没有分具体章节,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位朋友更好的了解契税法,本站首席专家律师、知名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暨153-8383-1353法律维权热线值班律师李增亮律师总结了该法四大看点。
契税法新法出台契税征缴走入新法制轨道
纳税人和纳税项目确定
新制定的纳税人旗帜鲜明的指出谁是契税纳税人、什么事纳税的问题。契税法规定,在我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此前,许多企业尤其是房企存在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实现避税,新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征收契税。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涉农权益,新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税率和计税依据确定
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根据土地、房屋权属交易不同的情形,制定了不同的依据。具体的契税计税依据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为了避免交易双方通过降低交易成交价的方式规避税费,契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由税务机关依规核定。
公共、公益等不收契税
契税法明确规定涉及公共、公益等六大情形,国家不征收契税,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省级政府决定契税减免项目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土地或住房权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此进行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但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全面规定了我国契税方面的要求,该法施行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文末点击下载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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