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批准方式

2020-08-07 17:08 木子悳謌

征收土地批准方式

关键词:征收土地 批准方式

  • 单独选址批准方式

单独选址,是持建设项目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耕地,该耕地尚无建设用地规划,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这“五类”项目确需占用的,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批准文件申请用地,在取得项目批准前应获得土地预审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l)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须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用地获得批准后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并颁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城镇批次批准方式

城镇批次批准方式,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审批方法。

任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来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建镇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城镇批次征收土地的操作方法:

第一步: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第二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接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第三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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