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2020-08-07 17:06 木子悳謌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关键词:征收土地 批准权限

  • 国务院批准权限

在我国征收土地批准权限限定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对于两级政府的批准权限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省级政府往往由于执法不严、规避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擅自非法、越权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46条规定,国务院批准权限为: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批准权;

3)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土地批准权;

4)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批准权。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因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省级政府批准权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46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规定的要求,省级政府(含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为:

1)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

2)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 超越权限批地的认定

超越权限批地被认为是非法批地行为。非法批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或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非法批地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二是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三是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

非法批地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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