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超过二十年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征地批复应不应该受理

2020-03-20 14:18 李增亮律师

土地被征收超过二十年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征地批复应不应该受理

法律问题归总:土地被征收超过20年,被征收方确实是刚刚知晓土地被征收以及办理征地手续等事宜,其还能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政府的征地批复,针对该行政复议还该不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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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高音美(化名)是广东省中山市某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为经联社)的股民,其于2020年1月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意外得知,其经联社的10.719亩集体土地竟然早已于上世纪90年代(1997年)被有权机关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以下统称案涉批复)征收。土地征收后,并已交由该市的某某公司使用。高音美知道该情况后,随即将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告知了全体股民。股民们得知后异常惊讶,最终决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撤销案涉批复。

当股民们正在构想着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为其维权的时候,他们收到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出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你们就案涉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了因不动产要起诉讼的最长保护期限。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焦点争议

关于超过二十年的行政行为到底还能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不应该受理,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但本着法律的精神,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最长期限的规定,对于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并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随意增加条件,对于因不动产或是其他类型引起的申请行政复议,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提起的行政复议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就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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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多年专业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的知名征地专家李增亮律师、刑辩专家李增亮律师暨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值班律师认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对法律关系的规制出发,针对法律关系应准确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有都带有“行政”二字,但这两部法律实质是对不同法律程序的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情景大相径庭,每部法律分别在各自的程序中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条开宗明义即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的依据。

二、从行政复议的实质来看,行政复议必须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依据。

行政复议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活动进行层级管理的一种规范化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依法行政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是司法裁判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行政复议仍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

按照行政机关行政 “法无授权即禁止” 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制的范围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轨道随性而为。

三、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最长期限,也没有规定最长期限的参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熟悉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均知道,行政诉讼法规定较民事诉讼法来说规定相对简单,规定的没有民事诉讼法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就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在审理政诉讼案件引用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也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再回到行政复议程序来看,规定行政复议程序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援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但是仅在“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上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除此外,没有对行政复议审理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或是行政诉讼法作出规定,因此行政复议审理除了适用行政复议法不能直接适用其他法律的。

如前论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条文,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长期限的规定作出涉及“最长期限”的决定。鉴于涉及“最长期限”的复议决定非法剥夺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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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侧面

可能有人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最长期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如果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适用最长期限的话,就会出现原本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最长期限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后又进入法院,而法院还必须得受理,这就变相抄了法律的后路。李增亮律师对此只能说,这是法律的规定,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如果两部法律之间或是多部法律之间出现矛盾和不衔接,应通过修法方式进行,在法律未修改前,还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文/李增亮)

本文作者简介

20032001.jpg李增亮律师,专职律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中国专业律师维权服务网法律顾问、首席律师。

李增亮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技巧娴熟,逻辑思维严密,实战经验丰富,能言善辩,深谙法律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技巧。擅长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复合型事务、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刑事辩护等疑难案件维权。

李增亮律师在诉讼中,经常开展逆向思维和异界思维,站在代理方对手面分析问题,多次利用对方提供的证据击败了对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业界和当事人的好评。

李增亮律师联系电话:153-8383-1353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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