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签发一项重要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获更大用地自主权

2020-03-12 17:17 木子悳謌

李克强总理签发一项重要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获更大用地自主权

3月12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批,《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当日生效,全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取得更大用地自主权,尤其是在北上广等八个省市开展试点地区,该八省市获得更多土地红利。为了更好的理解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本站邀请知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增亮律师对该决定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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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拥有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对于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进行了修正。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又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见,此次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既是适应新法便于审批事项操作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的具体体现。

北上广八省市试水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受托审批

《决定》明确,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确定了八个省市为本次试点,具体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为首批试点省份,试点期限1年,具体的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监督和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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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的用地审批权不得再下放

《决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承接用地审批权后的责任与担当

心细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决定》涉及的事项有是“授权”,有的却是“委托”,那么授权与委托到底有何区别呢?且听李增亮律师为你解析其中奥妙。

《决定》提及的授权即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务的职权。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是权力与责任同在。被授权者在所授职权范围内,有处理有关事务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决定》提及的委托即行政委托,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重大区别是行政授权产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而行政委托不会发生职权职责的转移。(文/木子悳謌)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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