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揭开“同命同价”序幕,省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标准计算
“同命不同价”一直备受社会诟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9年9月2日发布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该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当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各省法院收到通知后,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
2020年3月2日,河北法院网在新闻头条发布《河北高院发布试点实施方案:试点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文明确称,日前,河北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在我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对于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方案还提出,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方案。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但各地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依旧按照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不同赔偿标准区别对待,这样的审判要求与当前国家发展已经无法统一。
曾多年致力于人身损害维权事务处理的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热线(153-8383-1353)当家律师、本站首席律师李增亮律师认为,法律在制定当时虽然考虑了社会发展情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文件和业务审判必然会发生不协调、不统一的情形,本次全国范围内统一审判标准和要求完全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李增亮律师提示大家特别注意,关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案件仅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发生在2020年1月1日的案件不溯及、不适用。另外,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他省内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同地域法院审案的案件范围是不一样的。(文/木子悳謌)
编辑|审核:木子悳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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