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A企业于2015年投标某工程,2015年5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300天,合同签订后,A企业随即着手准备施工工作。但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处理好拆迁工作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按计划开工。企业于2016年3月才正式开工,至2017年1月竣工。工程结束后,A企业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工程延期后人工、材料上涨费用,而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拒绝调整差价,不理会诉求。
2018年6月7日,专注于在线律师咨询服务的平台律师阁联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的李增亮和田拥军两位律师在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报告厅开展了主题为“大学生如何避免金融陷阱和就业风险”的专题讲座。